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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真可怕 看完我再也不干这事了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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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真可怕 看完我再也不干这事了



案件情况:

债主张某将担保人陶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陶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近日,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8月28日,付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陶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协议上签字,并将自己某房屋作为抵押,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张某保管。之后,张某转账给付某20万元,约定了借期十个月、年息36%。因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清偿。

陶某答辩称,签订借据时,他和张某、付某协商确定的担保本金是20万元,担保期限为四个月,利息是没有的。陶某将房屋产权证交由张某作为抵押,在空白的借据下方签字之后就走了,对借据上所填写内容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致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付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陶某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未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对张某要求陶某承担保证责任予以认定。

陶某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理解在空白借据上签字的风险,其称签字后即刻离开,不知借据内容,这与常理相悖;签订借据当天,有案外人胡某、张某某在场见证,其陈述付某、张某、陶某口头协商约定内容与借据内容相同,故法院认定陶某对借款内容知晓并认可。关于借款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年利息36%过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陶某归还张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陶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付某追偿。

法官点评:

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后再签字。若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应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最好能签订反担保合同,切勿盲目签字担保。(东营网黄河口晚报记者李玲通讯员 熊瑞平)

律师观点:

龚俊峰律师提醒担保人(保证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一起承担。因此,帮人做担保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和资信状况。同时,也有部分债务担保人因碍于朋友面子提供担保,最终背上巨额债务,对家庭和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对部分碍于朋友“面子”提供担保的,要谨慎考察借款人是否具有还款能力,切不可因“面子”问题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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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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