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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与不发 高温津贴成企业“良心”活(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秦晶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7-31
摘要:“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此外,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更不会主张权利,都是高温政策难落地的重要原因

  “目前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主要依靠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监督,监督管理工作比较乏力,惩处方面的欠缺,使得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较低。此外,劳动者在企业面前较为弱势,不敢更不会主张权利,都是高温政策难落地的重要原因。”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江涛说。

  明确约束加强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的黄某2014年11月到某公司当保安,公司每年7月至9月将30元高温津贴随工资一并发放给保安。黄某认为公司没有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于2015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经劳动部门仲裁,该公司确实未能足额发放高温津贴,应支付给黄某2015年6月至2015年10月的高温补贴差额410元。该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今年6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定,黄某有资格获得足额高温补贴,该公司要支付给黄某310元的高温补贴差额。

  像黄某这样“强出头”的员工毕竟是少数。虽然不少职工知道自己应该有高温津贴,但迫于职业压力,许多人不愿意申诉,使得高温津贴发不发全凭企业的“良心”,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与被动,使个别用工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更加有恃无恐。而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相关立法的缺失和职能部门执法的疲软。

  劳动法规定,在高温季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但没有明确对应的法律责任。《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也并未明确违反相关规定后的刑事法律后果。河北《关于发布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的通告》规定企业因支付夏季高温津贴而增加的支出纳入工资总额,但却没有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不执行高温津贴政策的惩处。

  “国内高温立法既含糊笼统又非常滞后,相关惩处力度太小,企业违法成本太低。”陈江涛介绍,一些地方出台了企业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惩罚措施,例如《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明确,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然而,即使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形成的违法成本也严重偏低,无以形成威慑和促进作用。

  “高温津贴是‘把手伸到企业内衣’的政策,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措施。”陈江涛说,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与审查,加大执法力度和抽查力度,对没有落实高温津贴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给予严格处罚,并实施公示曝光或者黑名单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认为,高温维权要有法所依,就要把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律化,今后可以考虑将高温津贴等高温劳动保护措施列入劳动法,提高其执行效力。同时,要明晰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证政策的刚性和权威性。

  发放夏季高温补贴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和刚性约束,要通过政府、企业、职工及社会组织多方共同努力,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调整和监督机制,避免政府部门“文件关怀”、劳动者“纸上清凉”,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每一位劳动者真正能从国家高温津贴制度中受益。

发与不发 高温津贴成企业“良心”活

责任编辑:秦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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