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业界动态

旗下栏目: 法制焦点 业界动态 热点案件 社会经纬 法制时评 地市司法 境外司法 立法草案 法规释义

北京星河湾跟踪案二被告获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杨姣姣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8-22
摘要:法制网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常姗姗 备受关注的北京星河湾跟踪绑架案今天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尾随豪车意图绑架的辽宁籍男子姜某、张某因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和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姜

法制网北京8月22日讯 记者黄洁 实习生常姗姗 备受关注的北京星河湾跟踪绑架案今天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尾随豪车意图绑架的辽宁籍男子姜某、张某因犯绑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半和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姜某、张某于2014年春节后预谋进行绑架,此后使用伪造的身份证购买机动车并窃取机动车号牌、购买锤子、手铐等作为犯罪工具;在通州区多次挖掘深坑,欲用于关押绑架对象。二人于2014年9月,在陕西省府谷县将驾驶奔驰牌汽车的被害人王先生作为绑架对象,并依据安装在该车上的GPS跟踪器追踪至星河湾小区,后于2015年10月,改确定在该小区居住的被害人高女士为绑架对象,此后将GPS跟踪器安装在其驾驶的宾利牌汽车上,于当月30日,在跟踪途中被当场查获。

8月12日,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姜某和张某均表示认罪,且据姜某说,他绑架的“灵感”来源于香港警匪片《插翅难逃》,为了绑架成功,他还用将近一年的时间写了一个“剧本”,详细策划威胁、恐吓、勒索钱财的“话术”。张某则辩称,自己没有和姜某进行预谋,起初并不知道要实施绑架。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014年春节后,姜某向张某提议绑架“有钱人”,然后索要赎金,张某表示同意。此后二人使用姜某伪造的身份证,由其出资在陕西省西安市购买了1辆捷达车,在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等地考察路线,寻找目标,之后返回老家。此后,二人为实施绑架陆续购买了手机、手机卡、锤子、斧子等相关犯罪工具,窃取了尾号为7和8的两块北京机动车号牌安装在捷达车上,并在北京市通州区三次挖掘深坑,用于关押被绑架对象。

在此期间,二人再次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寻找目标,发现被害人王先生所驾驶的奔驰牌小轿车,遂将GPS跟踪器安装在该辆奔驰车上,根据跟踪器显示的位置信息来到了北京市朝阳区的星河湾小区。2015年10月中旬,姜某、张某二人驾驶捷达车到星河湾小区门外蹲守,将高女士作为绑架对象,并连续跟踪高女士,还在其宾利牌汽车上安装了GPS跟踪器。10月30日上午,二人继续驾车跟踪高女士,在途中被查获归案。

法院认为,姜某、张某目无国法,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预谋绑架并为实施绑架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属犯罪预备,依法应予惩处。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属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法院认为,姜某、张某以勒索钱财为目的预谋绑架“有钱人”,目的性明确,属于典型性的绑架模式,二被告人自预谋犯罪起,就开始进行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除选择绑架对象外,还多次踩点、考察路线、购买凶器、安装跟踪器、挖掘藏匿人质的深坑、寻找拿取赎金的地点等,上述行为不仅反映出被告人对犯罪准备相当充分,而且还证明其主观恶性大,一旦着手实施犯罪,将严重危害社会。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绑架犯罪中的情节较轻。

至于张某是否应认定为从犯,法院指出,在共同犯罪中,姜某、张某互相配合,张某虽然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但却是犯罪行为的共同参与实施者,在购买工具、挖掘藏匿人质的地点、安装跟踪器、实施跟踪等多个重要环节均积极参与,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并非起次要及辅助作用,故张某不能认定为从犯。但法院也指出,姜某作为犯意的提出者及购买犯罪工具的出资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对此将在量刑时有所体现。

鉴于二被告人属于犯罪预备,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姜某、张某当庭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北京星河湾跟踪案二被告获刑

责任编辑:杨姣姣

北京星河湾跟踪案二被告获刑

0

我要评论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责任编辑:杨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