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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域外视角(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6-20
摘要:按照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有数名被告人共同参与的刑事案件,只要其中1名被告人申请由陪审团审理,在其他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有被告人都实行陪审理。如果其中1名被告人拒绝由陪审团审理,法院可

  按照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有数名被告人共同参与的刑事案件,只要其中1名被告人申请由陪审团审理,在其他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有被告人都实行陪审理。如果其中1名被告人拒绝由陪审团审理,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拆分并单独审理。在不能对案件进行拆分的情况下,应当由陪审团对所有被告人参与的全部案件进行审理。

  近年来,俄罗斯对陪审团审理案件范围采取适当限制的政策。2009年1月,俄罗斯取消陪审团审理恐怖主义犯罪、劫持人质犯罪、组建或参加非法武装队伍犯罪、聚众骚乱罪、背叛国家罪、间谍活动罪、暴力夺取(掌握)政权罪、武装暴乱罪和破坏活动罪的规定。这些犯罪由3名职业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0年,俄罗斯宣布彻底废除死刑后,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更加减少。自2013年起,俄罗斯陪审团不再审理危害交通安全类犯罪(过失致人死亡)和妨碍司法公正类的犯罪案件。

  法国:审理有限的刑事案件

  在法国,参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类型和范围较为明确和集中,只有刑事案件参审员才参与审理,民事案件和其他类型的案件不实行参审制审理。

  法国对参审员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了适当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由参审员审理。法国取消了死刑,只有情节特别严重,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事犯罪,如谋杀、抢劫、强奸等,才采取参审制方式进行审理。违反社会治安和其他轻微的刑事犯罪不实行参审制审理。因此,法国主要是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以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作为案件是否适用参审制审理的标准。法国法律对参审制的适用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法官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权。

  当然,对于所有的严重刑事犯罪,法国并不是全部采取参审制方式审理。某些特殊性质的重罪案件不适用参审制审理,这主要是涉及军事方面的重罪、国家安全的重罪和有关恐怖活动性质的犯罪。另外,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即使是严重的刑事犯罪,也不采取参审制方式审理,而是由少年法庭等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

  法国的参审制也适用于上诉程序,但是原审程序的参审员不得参与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法庭的参审团人数比原审法庭参审员的人数要多(原审法庭的参审团是9名,上诉法庭是12名)。可以看出,法国参审制在上诉审理程序方面,与英美等陪审制国家明显不同。英、美等陪审制国家的陪审团只适用于一审程序,而不适用于上诉程序;并且如果原审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检察机关不能再对被告人提出上诉。法国参审制同英美陪审制的这种差异,主要源于人们对公民参与司法性质的认识存在不同视角。在陪审制国家看来,人民是司法的最终裁判者,人民作出的判决不能被推翻和更改;而在参审制国家眼中,人民享有至上权力,人民有权变更自己作出的司法裁判。

  德国:审理案件范围广泛

  德国参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的性质和类型方面,相对于同为参审制的法国来说,范围更广,种类更多。德国参审员不仅可以参与审理刑事案件,也可以参与审理民事、商事和其他类型的案件。

  在德国,刑事案件是参审员参与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德国法院组织法规定,除情节非常轻微的刑事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都应当由参审员参与审理。德国轻微的刑事案件由法官单独审理,不适用参审制审理。德国普通法院中由参审员审理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区法院和地方法院。区法院审理的非常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由1名职业法官和2名参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地方法院审理普通刑事案件,通常由参审员组成参审法庭审理。地方法院只有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参审员难以参与审判的情况下,可以决定不采取参审制审理,而是由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

  对于下列案件重罪案件,地方法院必须组成参审法庭审理:对儿童实施性犯罪致死的案件,强奸致死的案件,强制猥亵致死的案件,谋杀案件,故意杀人案件,杀婴案件,因遗弃致死案件,因伤害致死案件,施毒致死案件,恐吓掳人致死案件,掳人勒赎致死案件,强盗致死案件,特别重大纵火案件,引起爆炸物爆炸致人死亡案件,对不特定多数人滥用放射线案件,淹水致人死亡案件,攻击空运致人死亡案件,毁损重要设施致人死亡案件,公共危险的施毒致人死亡案件。因为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公民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对社会影响特别巨大,因此应当采取参审制方式审理。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一般不适用参审制审理刑事案件。

  德国法院在民事案件审理方面,参审制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区法院一般审理较简单的民事案件,通常由职业法官独任审理。只有在处理为数不多的涉及农业的案件时,区法院才会采取参审制审理。地方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如专利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通常采取参审制审理。德国州高等法院审理2万欧元以上或者其他特别许可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应当采取参审制审理。对于上诉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不实行参审制,由职业法官进行审理。

  德国劳动案件必须由参审员和职业法官组成参审法庭进行。德国的少年案件、行政案件、社会福利案件、财税案件等都实行参审制审理。需要说明的是,德国参审员不参与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由职业法官直接审理。因为上诉程序主要审理的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而不是案件事实问题。

  日本:审理多种不同案件

  日本公民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劳动案件和家事案件等。日本公民参与刑事审判的对象主要是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说对被告人有重大影响,并且容易受到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

  日本将参与刑事案件审理的普通民众称为“裁判员”。日本裁判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包括两大类:一是可能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案件。二是除死刑和无期徒刑案件外,因故意犯罪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合议案件。日本的法定合议案件,是指法定刑为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案件,主要包括杀人、放火、强奸、强盗、绑架等案件。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日本对于裁判员审理的案件范围的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和当事人都应当严格遵守。这与英美法系国家由被告人选择案件是否实行由陪审员审理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根据日本法律,对于属于应当由裁判员审理的案件,如果裁判员及其亲属的人身受到伤害威胁,导致裁判员不能履行职务时,法院可以决定不实行裁判员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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