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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私人网络博客诋毁企业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杜有刚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4
摘要:【案情】 赵某受雇于甲市A英语培训中心,任网络营销专员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对A培训中心进行网络推广。职位描述为:“通过论坛、网站链接、线下合作活动等方式,扩大A培训中心在网络渠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培训中心在网络渠道中的信息数。”具体工作时,
【案情】
赵某受雇于甲市A英语培训中心,任网络营销专员职务,主要工作职责是对A培训中心进行网络推广。职位描述为:“通过论坛、网站链接、线下合作活动等方式,扩大A培训中心在网络渠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培训中心在网络渠道中的信息数。”具体工作时,内容形式赵某可自主安排,不需一一向培训中心汇报,且每周都要新开发2、3个平台,账户都是自己注册,主要是发布一些和英语培训有关的文章。某工作日上班时间,赵某从网络上下载了多篇关于B培训中心在乙市、丙市等地的负面评论,更改为对针对甲市B培训中心的内容后,通过其自己注册的网络博客予以发布。标题分别为:“关于甲市B培训中心不为人知的事情”、“我就是这么被甲市B培训中心欺骗的”、“注意~~!准备英语培训的,千万不要选择黑店--‘甲市B培训中心’”、“甲市B培训中心唯利是图~欺诈消费者!!!”、“甲市B培训中心欺骗学生要求换班或全额退款”等。以上博文在对甲市B培训中心作负面评价的同时,最后还推荐了“更好的”外语培训机构,第一个推荐的就是赵某所在的“甲市A培训中心”。博文阅读量从78到140不等,部分博文在百度搜索中可直接点击阅读。甲市B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市A培训中心及赵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赔礼道歉,并共同索赔损失若干。

【判决】
一审判决:1.甲市A培训中心、赵某立即停止对甲市B培训中心的侵权行为,即在赵某的个人博客中删除涉及甲市B培训中心的博文;2.甲市A培训中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市B培训中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若干;3.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甲市A培训中心就本案所涉侵权行为在本市市级报刊刊登声明向甲市B培训中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评析】
判断员工行为是否系职务行为,不应仅看企业是否有明确授意或行为是否是以企业的名义实施,还应结合企业对员工行为的监督管理责任、员工的工作职责、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综合认定。赵某作为A培训中心负责网络营销的员工,在工作时间为履行推介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工作职责,通过个人博客发布虚伪事实、诋毁企业竞争对手的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且该行为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A培训中心及赵某依法应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
1.赵某通过博客发布虚伪事实诋毁企业竞争对手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本案中,赵某是甲市A培训中心专门负责网络推官职责的员工,根据甲市A培训中心对赵某岗位职责的描述,其工作方式即通过开发网络平台,发布A培训中心信息,具体内容可由赵某自主安排,不需一一向培训中心汇报。可见,赵某发布虚伪信息诋毁B中心,借此推介A中心的博文,符合其工作的目的和形式。A中心作为赵某的用人单位,对赵某工作行为的合法性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指导义务。其次,从赵某行为获益归属看,博文在对B培训中心进行攻击、诋毁的同时,重点推荐了A培训中心,并附有A培训中心网址,达到了通过网络推介A培训中心产品和服务的目的和效果。再次,从行为实施的时间看,赵某发布涉案博文的时间均为工作日的上班时间。据此,赵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的行为。
2.赵某通过博客发布虚伪事实,损害了B培训中心的商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博文均为赵某在网络中搜索到的外地关于B培训中心的负面评论,赵某将评论对象的名称篡改后,修改为针对甲市B培训中心的相关信息,通过博客在网络上发布。赵某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诋毁、中伤甲市B培训中心的故意,客观上也对甲市B培训中心的商誉造成了损害。
3.甲市A培训中心应为赵某行为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此,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崇尚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应当尊重其他市场主体、避免商业诋毁。同时,经营者还应注重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本案中,赵某发布涉案博客系履行职务行为,应视为经营者甲市A培训中心的行为,赵某不经核实将网络上有关其他地区B培训中心的负面信息直接改头换面,矛头指向甲市B培训中心,属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甲市B培训中心的商誉,已构成商业诋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赵某因职务行为造成甲市B培训中心商业信誉损害,甲市A培训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甲市B培训中心经济损失;赵某系行为具体实施者,应立即删除涉案博文以停止侵权行为。

(作者单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