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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确定和保护/唐青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7-06
摘要: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确定和保护 ——北京HY经纬文化公司与牛某龙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3)经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
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确定和保护 ——北京HY经纬文化公司与牛某龙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案件要旨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3)经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涉密信息进行区分和归类,并划定等级和保密期限,进而采取在信息上做明显标记的方法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HY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HY经纬公司)是“财富网”的实际投资创建人和实际运营兼管理人。“财富商机”网是“财富网”的子版块。2008年1月1日,HY经纬公司与牛某龙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和《北京HY经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书》(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书》),受聘到HY经纬公司担任“网络部主任”职务,任职期为一年。其中《劳动合同书》特别在“劳动纪律”条款中规定:乙方(牛某龙)必须为甲方(HY经纬公司)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乙方企业以外的任何人员透露本公司的商业项目、操作细节、商业资料等;第八条规定,乙方在受甲方聘用期间,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兼职或从事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的业务,不能向甲方的竞争对手提供咨询或顾问性服务,无论是否获得报酬。
  2009年5月11日、5月12日,HY经纬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其从互联网下载网页的过程及内容保全证据。5月11日,HY经纬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华伟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人员监督下,在公证处电脑上打开了“环球商机网”()页面,并对该网站各板块内容页面截屏到word文档进行了实时打印。5月12日,李华伟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在北京中信公证处电脑上打开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查到网站首页网址的备案许可证号为“苏ICP备08115854号”,单位名称为“牛某龙”,单位性质为“个人”,审核通过时间为“2008-11-25”,并将该页面截屏到word文档进行了实时打印。
  另查明,牛某龙于2009年5月31日诉至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HY经纬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2009年6月19日,HY经纬公司提出反申请,称公司多次找牛某龙续签劳动合同被其拒绝,且其担任公司商机部经理期间,利用工作之便私自设立与公司业务相同的网站,严重侵犯了公司利益,请求牛某龙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2009年8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决HY经纬公司支付牛某龙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合计2.9万余元,驳回了牛某龙的其他申请请求。同时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因HY经纬公司未提交牛某龙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证据,故其要求牛某龙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并以不属该委处理范围为由,驳回了HY经纬公司的其他请求。
  再查明,牛某龙在HY经纬公司工作到2009年5月20日后离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单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争议,应当确定为劳动合同纠纷。而对于既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导致侵犯商业秘密,即劳动者擅自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争议,性质上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HY经纬公司认为牛某龙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侵犯了HY经纬公司的商业秘密并致其经济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HY经纬公司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牛某龙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公证费用,须举证证明牛某龙已侵犯其相关权益。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牛某龙侵犯了HY经纬公司的合法权益,HY经纬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HY经纬公司的诉讼请求。
  HY经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所办的“环球商机网”已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一审法院无视上述事实的存在。2、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成立,包括:公证书、张圣友书证等。但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上述证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侵犯商业秘密成立,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是指因行为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擅自将其获得的商业秘密投入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而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争议。因此,HY经纬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查明事实可知,HY经纬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系指其“财富网”网站中“财富商机”板块中的商业信息和广告,而上述信息均为“财富网”网站中的网页内容,该内容属于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故上述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故HY经纬公司主张牛某龙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维持。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中,上诉人HY经纬公司既与被上诉人牛某龙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也签订了《保密协议书》,可以说,已经做好了防止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有效措施。但是法院审理认为,对于牛某龙在外私办网站,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HY经纬公司因其要求保护的“商业信息和广告”为公开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无法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可见,在商业秘密保护的过程中,企业自身内部有关商业秘密的确定非常重要,这直接关系到将来相关信息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企业该如何对其内部众多的信息进行商业秘密的划定和保护呢?
1、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
企业的信息纷繁复杂,但并非所有的企业信息都应当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下简称为“暂行规定”),第十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做出了列举式说明,具体来说,企业商业秘密应当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可见,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3)经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只有满足上述要求的企业信息,才可以或者才有必要被列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范畴。如本案中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信息和广告,由于此类信息已经通过网站予以了公开,被公众所知悉,故无法再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被法律所保护。
2、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归类,并划定等级和保密期限。
按照企业各类商业秘密的不同,将各类秘密进行区别和划分,是企业定密的重要环节。至于商业秘密的等级划分,企业可以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将企业秘密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也可以参照《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3、对各等级、各类别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标记。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标记是企业对外公示为商业秘密的重要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可见,在商业秘密信息上进行标记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标志之一。《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对此,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各类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者在具体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前界定该商业秘密的等级和保密期限。具体来说,企业可以在商业秘密上分“AAA”“AA”“A”三个等级。AAA级,为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露,就会导致灭顶之灾的商业秘密,此类秘密的保密期应为长久;AA级,为对企业有重大价值,泄露后会使企业大伤元气的商业秘密,此类秘密的保密期应为十年;A级,为企业其他具有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此类材料的保密期为五年。

对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建议
1、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应当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需要,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定为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对此类信息进行区分和归类,并划定等级和保密期限,进而采取在信息上做明显标记的方法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相关商业秘密专项法律问题
1、违反竞业禁止和侵犯商业秘密的司法救助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第二条中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因此,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为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予以处理;而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参与他人经营同类营业,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讼。
本案中,对于HY经纬公司主张牛某龙违反保密协议,侵犯其商业秘密致其经济损失,并以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纠纷为由主张权利保护,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条链接
1、《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中央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中央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第十条 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秘密载体上作出明显标志。标志由权属(单位规范简称或者标识等)、密级、保密期限三部分组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3、《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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