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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法(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关于“继承法(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5-4-9 17:12:10 (1985年4月9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友渔 有几个问题,我说明一下: 一、有些代表建议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些代表建议规定,父母一方死亡,遗

 




关于“继承法(草案)”几个问题的说明

  1985-4-9 17:12:10


 
       
    (1985年4月9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友渔
 
    有几个问题,我说明一下:
    一、有些代表建议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些代表建议规定,父母一方死亡,遗产不分割,父母双亡后,才能分割遗产。
    有些子女当父亲死亡、母亲尚在时,就争夺遗产,使母亲的权益受到侵害。关于这个问题,继承法草案已经做了一些规定: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其中的一半属于配偶所有,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对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遗产,配偶和其他继承人再按照本法规定继承。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寡妇可以带产改嫁,任何人不得干涉。草案第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继承开始与遗产分割时间是不同的,被继承人死亡,不是马上就要分割遗产。此外,被继承人还可以用遗嘱的方式防止出现这些问题。如果在法律上规定只有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父母双亡后才能分割遗产,由于各个家庭的情况不同,也会产生一些问题。如有前妻子女和前夫子女的,寡妇改嫁不带子女的,这样规定就不一定合适。
    二、关于侄子女、外甥、外甥女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的问题,有些代表主张规定,有些代表主张不规定。
    我们考虑可以不做规定。因为,第一,规定第三顺序继承人,主要是为了有利于解决涉外继承问题。由于草案对遗产在国外的、涉及中国公民的继承权的问题已作了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同时被继承人还可以采取立遗嘱的方式,这个问题实际上已解决。第二,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可以适用草案第14条的规定,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三、有的代表提出,珍贵文物应归国家所有,不能继承。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允许私人收藏,因此应当允许继承。
    四、有的代表提出,在草案第3条遗产范围中增加有价证券等内容。由于继承法只宜规定大量的、普遍的项目,而且有价证券包括的范围比较宽,其中有的问题,还在摸索、实验过程中,可以暂不做规定,有的可以包括在第七项“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中。
    五、有些代表提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应规定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而不是“可以多分”。由于这类问题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有的继承人虽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但他的收入比其他继承人高得多,就不一定非多分遗产不可,因此,规定“可以多分”比较灵活。
    六、有些代表提出,继承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致使被继承人为基本生活需要所借的债,继承人应当偿还,不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由于债务情况复杂,要求继承人偿还被继承人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实际上难以执行。继承法规定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较为可行。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受扶养,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拒不扶养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生前就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有些代表提出,应该规定征收遗产税。这个意见是应该考虑的。王汉斌同志在继承法草案说明中已经作了说明,征收遗产税问题可以由财政部考虑,另行制定有关税法,继承法中可以不作规定。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8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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