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商法

旗下栏目: 商法

P2P网贷平台存在非法集资刑事风险

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6
摘要: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的迅猛发展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建设、便利小微企业发展、营造万众创新空间意义

  根据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个国家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贷的迅猛发展对于推动普惠金融建设、便利小微企业发展、营造万众创新空间意义积极,但部分平台出现挪用资金、非法集资、恶意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P2P网贷涉罪研究主要分为P2P网贷平台本身犯罪、针对P2P网贷平台犯罪以及P2P网贷平台参与犯罪成为共犯等类型。具体到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非法集资刑事风险,可根据犯罪主体归结为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比较常见的手法有:一是理财产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财产品形式吸收投资人资金,再寻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贷长模式,即对借款进行期限拆标,将长期借款拆分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债还旧债,形成资金循环;三是自融模式,将吸收到的公众资金用于本企业或关联企业的经营发展。

  P2P网贷平台在国外发展之初是为了撮合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金融脱媒,实现借贷双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网贷平台偏离了单纯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实际掌握了资金供给和需求,隔断了资金供求双方的直接联系和信息交互。更为关键的是,平台可能面临资金期限错配的流动性压力,且资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监管而易发挪用、诈骗甚至卷款潜逃等风险。

  第二种是行为人利用P2P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某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将P2P平台作为吸收公众资金的通道。实践中某些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提供项目,经由P2P平台完成融资。上述机构之所以如此迂回地融资,是因为其在业务准入、融资杠杆上限、吸收公众资金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规则。如根据银监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而通过与P2P网贷平台的合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融资杠杆等规定可能被突破,P2P网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的线上平台。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根据相关追诉标准,行为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一定的数额、人数,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实际案例中,由于某些P2P网贷平台未充分尽到对借款人身份核查义务,借款人以多个虚假身份名义发布多个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