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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镇鹏、秦源与滨海县五汛镇人民政府、滨海县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五)关于张镇鹏、秦源主张的富利源公司房屋、围墙、道路等财产损失的问题。1、关于房屋。首先,张镇鹏、秦源主张的化验室、器材仓库、轿车库、消防车库、粮屯,在破产资产评估清单中并无显示。而在有关部门调查张

(五)关于张镇鹏、秦源主张的富利源公司房屋、围墙、道路等财产损失的问题。1、关于房屋。首先,张镇鹏、秦源主张的化验室、器材仓库、轿车库、消防车库、粮屯,在破产资产评估清单中并无显示。而在有关部门调查张镇鹏信访案件过程中,有被调查人表示,上述部分资产有的在破产前已经不存在,有的是张镇鹏自行拆除的。张镇鹏和秦源没有举证证明上述资产因五汛镇政府责任而发生损失。其次,2006年11月张镇鹏将富利源公司现有资产一次性转让给了唐某等五人,虽然受让人唐某、徐某认可小岛上厕所、猪舍仍然存在,但因该资产已经转让,故张镇鹏、秦源要求赔偿拆除厕所、猪舍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再次,对于厂区内的厕所、小岛上的兔舍,在有关部门调查张镇鹏信访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多表示系张镇鹏自行拆除,对于拆除时间和拆除原因,现无证据证明。虽然张镇鹏、秦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房屋损失的存在,但结合盐城市信访局提交的《关于对张镇鹏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五汛镇政府认可张镇鹏确实在筹建农贸市场时拆除了部分房屋,愿意兑现原协议约定的18000元,并承担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原判据此确认由五汛镇政府赔偿张镇鹏和秦源房屋损失18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并无不当。2、关于围墙。张镇鹏、秦源主张被拆除的围墙包括厂区沿便民河围墙97米、厂区东围墙和南围墙62.2米、厂区中心路西第一幢仓库西侧围墙33米、小岛围墙180.8米。对于上述主张,张镇鹏、秦源除其自述外,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小岛围墙已包含在转让给唐某等五人的资产中。但鉴于五汛镇政府认可拆除围墙93.55米,原判据此予以认可,亦无不当。3、关于道路。张镇鹏、秦源主张被毁坏的道路包括厂区最南侧仓库与露天屯之间水泥路180.4平方米和小岛砖面路164.73平方米。对于上述主张,张镇鹏、秦源除其自述外,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小岛砖面路已包含在转让给唐某等五人的资产中,故对其要求赔偿的主张,原判不予支持,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张镇鹏和秦源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镇鹏和秦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 佳

审 判 员  张代恩

代理审判员  田朗亮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雪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