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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并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373号 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不履行职责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一行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4)行监字第373号

辽宁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不履行职责并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审一行监字第19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

经审查认为,你公司于2003年7月向广东发展银行沈阳支行(以下简称广发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并以坐落于皇姑区华山路215号(D3#)1-5层4个网点、211号(D4#)1-5层13个网点及地下一层车库(抵押面积共13,354.8平方米)作为贷款抵押。贷款到期后,你公司未能偿还贷款,故广发行向你提起了借款合同诉讼。该借款案件审结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广发行将债权转移给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后粤财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资产。2008年10月3日,区政府应你公司建议,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皇政办发【2008】25号《关于盘活辽宁万泰公司抵押银行资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但是后由于粤财公司不同意区政府分期分批还款,故区政府未能代你公司偿还贷款。且你公司既不能证明你公司履行了《会议纪要》确定的义务,亦不能证明皇姑区政府不履行其义务。2010年9月,由于在执行中,粤财公司将债权转移给大连天承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承公司),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抵押物作价3512.78万元抵偿你公司所欠的债务,天承公司取得了抵押物的所有权。因此,你公司抵押资产被法院依法拍卖,并不存在造成损失的问题。故你公司认为区政府拒不执行《会议纪要》导致你公司资产被拍卖并造成你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你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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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