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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国际与新疆亚欧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国际(曾用名周国际。 委托代理人:汪冬,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莉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际(曾用名周国际

委托代理人:汪冬,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莉梅,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亚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北一路170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该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姚国际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亚欧陆桥金轮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姚国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韩 玫

审 判 员  张颖新

代理审判员  肖 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冬颖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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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