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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华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787号利时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荣,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787号利时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荣,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保华,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中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于泽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志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政伟,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文体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慧芳,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20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于泽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邢立铁,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华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置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辽宁中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集团公司)以及原第三人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丰房产公司)、沈阳中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房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京平、代理审判员金丽娟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中泽集团公司、华丰置业公司于2013年8月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华丰置业公司持有的华丰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中泽集团公司。第二条:1、转让对价款:股权转让对价款确定方式为截至2013年8月6日经双方确认的标的公司全部资产价值计人民币(20.5)亿元,扣除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及双方确定的各类调整项所得余值计人民币()亿元,作为本协议股权转让对价款,以上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应由中泽集团公司受让后的标的公司负责偿还。上述股权转让对价款中所列的标的公司欠华丰置业公司及关联方的借款,与标的公司账面欠华丰置业公司及关联方的借款的差额,由华丰置业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字后的2周内调整一致。2、付款方式:(1)在本协议签署后两周内,中泽集团公司支付华丰置业公司1亿元股权转让定金。华丰置业公司同意中泽集团公司立即开展标的公司工程复工、办理项目抵押贷款等经营管理活动,对于中泽集团公司办理有益于且不损害标的公司为前提的经营业务,华丰置业公司应全力配合提供充分授权并保证经营不受影响。(2)自本协议生效日起2个月内由中泽集团公司支付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5亿元到双方共管账户;次日双方办理同比例股权工商变更手续;标的公司工商股权变更完成次日,中泽集团公司无条件将共管账户中的共管资金即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支付给华丰置业公司。在中泽集团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计算股权比例达到70%以上,并提供中泽集团公司对中泽集团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款的尾款及本协议中泽集团公司的违约责任的书面担保,次日,双方办理100%股权工商变更手续。(3)自本协议生效日起4个月内中泽集团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对价款。(4)股权转让对价款付清之前,中泽集团公司以标的公司名义、股权或资产做抵押融资取得的全部贷款放到双方共管账户,先用于支付直接给华丰置业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款,再用于支付偿还交行和华融贷款的股权转让对价款。第三条权利和义务:1、华丰置业公司保证所转让给中泽集团公司的标的公司股权是华丰置业公司的真实出资,且出资全部到位,无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华丰置业公司合法拥有的有效、完全的处置权,并保证所转让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租赁、担保、法院查封或其他限制影响,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2、华丰置业公司转让其股权予中泽集团公司后,其在标的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比例而转由中泽集团公司享有与承担。3、在华丰置业公司和中泽集团公司办理全部经营管理交接前,华丰置业公司保证标的公司正常经营;在协议生效日前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非本协议确认的生效前形成其他债务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上述债务根据厘定时间分别纳入“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或“各类调整项”之中。第四条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厘定原则:1、经双方确认须由标的公司承担的负债中的贷款利息的承担,在股权转让过渡期,按照双方股权比例进行分担,股权转让变更前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100%股权转让变更后由中泽集团公司承担。2、应付工程合同款:截至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日,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100%应付未付款存在争议的,以华丰置业公司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作为确认应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和赔偿款项。中泽集团公司认可由华丰置业公司找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华丰置业公司与施工单位之间赔偿款的审计结果,计算并支付股权对价款。3、应交税金:本协议生效日的当月月末为时点界限,之前产生的一切税费的纳税义务为华丰置业公司,之后应缴纳税款的义务为中泽集团公司。4、销售合同违约金:协议生效日前华丰置业公司已签定的房屋预售合同以双方确认交付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为限,此时间之前发生的违约金等赔偿责任由华丰置业公司承担,在此时间后的违约金等赔偿责任由中泽集团公司承担。第五条违约责任:1、华丰置业公司违约责任。本协议生效后,如中泽集团公司没有根本违约,华丰置业公司不得单方终止本协议。如华丰置业公司无故终止本协议,自中泽集团公司发出催促履约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华丰置业公司应将收到的股权转让定金双倍返还给中泽集团公司;如中泽集团公司已经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并对标的公司发生投入,双倍返还到华丰置业公司和中泽集团公司共管账户,次日,华丰置业公司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付给中泽集团公司。2、中泽集团公司违约责任。中泽集团公司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定金,华丰置业公司可单方终止本协议并通知中泽集团公司,可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如华丰置业公司没有根本违约,中泽集团公司有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首笔股权转让对价款,华丰置业公司可单方终止本协议,中泽集团公司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定金及已投入到标的公司的资金都不予退还。如华丰置业公司没有根本违约,中泽集团公司如未能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足额支付股权转让尾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华丰置业公司支付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20天,华丰置业公司可单方选择解除协议。投入到标的公司的所有资金等都不予退还。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中泽集团公司支付股权转让定金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