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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麒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山东省保安技术学校与临沂麒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山东省保安技术学校定金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麒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中国商城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麒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中国商城会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元斌,山东华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保安技术学校。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南坊商业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张文经,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 9 7 4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学校职工,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成才路1 4 1号1排9号。

再审申请人临沂麒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保安技术学校(以下简称保安技校)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富博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利建、杜军组成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杨立超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麒麟公司与保安技校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富博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代理审判员  杜 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立超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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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