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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益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吴江民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达置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融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恒益国际企业有限公司(GOLDPROFITINTERNATIONALENTERPRISELIMITED)。 代表人:顾海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恒益国际企业有限公司(GOLDPROFITINTERNATIONALENTERPRISELIMITED)。

代表人:顾海明,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江民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根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雪明,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喆,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达置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LAMTATPROPERTIESINTERNATIONALINVESTMENTCO.LIMITED)。

代表人:徐家凤,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和融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必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深圳湾游艇会有限公司(原名称港粤国际游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恒益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吴江民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达置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融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湾游艇湾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恒益国际企业有限公司、吴江民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达置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和融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纪忠

审 判 员  高晓力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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