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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与九台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永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利普顿公司允许九台开发公司用其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对内及对外不同的法律效果。从对内效果看,利普顿公司在九台建筑公司明知九台开发公司以利普顿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合同,并对九台开发公司为实际

利普顿公司允许九台开发公司用其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对内及对外不同的法律效果。从对内效果看,利普顿公司在九台建筑公司明知九台开发公司以利普顿公司名义与其签订合同,并对九台开发公司为实际缔约人予以认可情形下,利普顿公司无权主张与九台建筑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从对外关系看,利普顿公司作为案涉合同形式上的发包人,不能以其并非实际缔约人为由对抗第三人,其应当承担此种情形下的经营风险,如接受行政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中违法行为的处罚等,并就该风险的承担,可以另寻法律途径向九合开发公司、九合建筑公司主张权利。但其以该风险的承担,主张其应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缔约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利普顿公司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利普顿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小光

审 判 员  关 丽

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楠楠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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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