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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郭力军与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于远志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13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袁厚彬,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光涛,北京市中盛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813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袁厚彬,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光涛,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婧怡,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力军。

委托代理人:姜彩熠,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闯,辽宁敬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大陈相村。

法定代表人:赵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文,辽宁冠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于远志。

郭力军与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洋公司)、于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1日,案外人沈阳市铁西区西三环街道办事处张士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士村委会)以该调解书侵害了其权益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4年6月12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张士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光涛、朱婧怡,郭力军的委托代理人姜彩熠、王闯,大龙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颖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文以及于远志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张士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一)张士村委会提交的地籍档案资料、《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承包协议》等新证据,证明二审调解书中三被申请人抵债的土地使用权人属于张士村委会。二审中三被申请人恶意串通,隐瞒事实,侵害了张士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涉案土地由张士村委会于1993年3月29日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9年沈阳市政府为加强城区土地管理,将该土地变为征用,土地性质也变更为国有划拨。2001年1月19日,于远志以承包经营为名,要求张士村委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办理至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大龙洋公司名下。2001年2月8日,张士村委会与大龙洋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大龙洋公司承包涉案土地,承包费用为550万元。协议签订后,大龙洋公司一直未付承包费,也未实际占有土地,该地一直由张士村委会控制和使用。2006年2月19日张士村委会与沈阳炉料市场签订《合作办厂协议书》,将涉案土地及地上厂房等交给该市场使用。(二)二审调解违反调解原则,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一审判决以缺乏证据为由,未予认定郭力军主张的欠款事实,但二审法院未对该事实查明即进行调解,违反了民事诉讼调解原则。一审判决已认定涉案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更名能否实现,以物抵债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等都不确定,但二审法院未对涉案土地真实权属审查。国有划拨土地未经法定程序,不能随意处置。二审法院仅依当事人意愿作出调解书,导致调解协议内容违法,也侵害了土地真正权利人张士村委会的合法权益。

郭力军陈述意见:(一)大龙洋公司和张士村委会之间的《承包协议书》,名为承包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土地由大龙洋公司永久使用,大龙洋公司并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依照法律规定,大龙洋公司已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二)张士村委会未与他人签订合作办厂协议,如有也属于侵害大龙洋公司权益的行为。(三)大龙洋公司欠张士村委会的承包费是债权,不能对抗大龙洋公司所享有的物权。(四)二审调解不违反法律规定,划拨土地在补交出让金后是可以过户的。

大龙洋公司陈述意见: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是对标的物享有权利,且通过其它途径无法主张权利。但张士村委会对涉案土地不享有权利,且其债权可以另诉处理,故应驳回张士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于远志陈述意见:本案土地使用权人在2000年之前属于张士村委会,之后属于于远志。张士村委会将于远志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出租是违法的,侵害了于远志的权益。该地过户到于远志名下已经十几年了,现在因为要拆迁了张士村委会才主张要回土地。于远志未付张士村委会土地款是由于地上的违建房一直没有拆除。

本院经审查查明:1991年9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向张士村委会下发了涉案土地的乡村建设用地批复。1993年3月29日,沈阳市于洪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向张士村委会核发了该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面积32800平方米。1999年8月5日,沈阳市土地管理局下发沈土审字(1999)47号文,通知沈阳市于洪区规划土地管理局统一将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集体土地变为征用,征用后将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原使用权人使用,并在核定用地界线后,更发《国有土地使用证》。2000年11月,经张士村委会申请,沈阳市于洪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将涉案土地性质由集体用地变更为国有划拨用地。2001年1月15日,张士村委会向沈阳市于洪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提交了《土地变更申请》,称“于洪乡张士村于1991年经市规划土地局审批一处面积为32800平方米工业用地,用于发展乡镇工业,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一直闲置。为了有效利用土地,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将该处土地变更为大龙洋石油公司,请予批准。”该局同日做出初审意见“根据辽土籍字(93)33号文件及村申请,同意将于洪区于洪乡张士村所使用的328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沈阳大龙洋石油公司。变更后原土地法人、使用性质、用途都不变,变更后不准擅自出让、转让、出租、抵押。”2001年1月16日,沈阳市于洪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做出审批意见“同意变更登记。”2001年1月19日,大龙洋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为“于洪国用(2001)字第37号”,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类型为划拨,面积32800平方米。2001年2月8日,张士村委会与大龙洋公司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张士村委会将其3280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厂房2510平方米、变压器415千瓦、围墙1200延长米,由大龙洋公司永久性承包使用,土地权属归大龙洋公司所有;占地位置按于洪国用(2001)字第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承包费550万元,大龙洋公司一次性付清给张士村委会;大龙洋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张士村委会不得干预,亏损与盈利与张士村委会无任何关系……”协议签订后大龙洋公司一直未向张士村委会支付承包费。

另查明:2012年11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决定征收案涉土地。2013年11月25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对本案所涉土地及其之上的建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公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