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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李道伟、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森麒麟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克莱蒙-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勒格雷,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0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克莱蒙-费拉德63000,萨隆河12号。

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勒格雷,该公司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敏锋,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道伟。

委托代理人:蔡先智,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麒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5号。

法定代表人: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大信镇天山三路。

法定代表人: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海梅,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振宏,山东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道伟、青岛森麒麟胎有限公司、森泰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米其林集团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董晓敏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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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