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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贺建、吴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请示 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3)刑立他字第47-1号 被告人程龙、贺建、吴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3)刑立他字第47-1号

被告人程龙贺建、吴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被告人程龙贺建、吴凡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一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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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