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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交通运输局与李国江等27人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江等25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国江。 诉讼代表人:武志斌。 诉讼代表人:魏亚文。 诉讼代表人:党继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2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江等25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国江

诉讼代表人:武志斌。

诉讼代表人:魏亚文。

诉讼代表人:党继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定西市交通运输局

李国江等25人因诉甘肃省定西市交通运输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行终字第1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李国江等25人申请再审称:本案所诉信访复查意见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行终字第122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甘肃省定西市交通运输局针对甘肃省定西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安定直属分局《关于还我们客运出租车经营者“两权”的答复》作出的《定西市交通运输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定交复字(2013)1号),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是对李国江等25人信访申诉事项的重复处理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对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国江等25人对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李国江等25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江等25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旸

附:再审申请人名单:

李国江、武志斌、魏亚文、党继荣、纪保军、杨显俊、王金忠、赵润海、姚有福、蔡天德、刘平、张献文、赵淑芳、景亚宙、纪彦江、毛荷芹、毛学军、李志军、李强、张亚兵、李勇、陈建军、徐振广、刘昉、甘子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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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