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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中润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湘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80号农资大厦701房。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中润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二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湘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80号农资大厦701房。

法定代表人:肖建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中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1号中国铁路柳州物流园内商务楼A4-1、A4-2号。

法定代表人:凌逢秒,总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湘农农资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罗德云,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省湘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西中润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湖南湘农农资物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湘高法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省湘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后,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639800元。2014年6月13日,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398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湖南省湘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上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上诉人湖南省湘农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冯 萍

代理审判员  李惠清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艳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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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