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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鑫泰山建材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扬锋,福建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7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中路327号明发集团大厦30层。

法定代表人:黄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扬锋,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良怡,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泰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南七路61号。

法定代表人:effendyngadimin(黄华民)。

委托代理人:甘文伟,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明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明发集团)与被申请人厦门鑫泰山建材有限公司(下称鑫泰山公司)企业借贷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3)闽民终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李相波、梅芳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书记员侯佳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明发集团申请再审称:一、明发集团于2009年10月26日以转账的方式向鑫泰山公司账户汇入人民币8575.5723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且鑫泰山公司认可该事实。鑫泰山公司虽提出上述汇款都是平账的,是为了表面上形成鑫泰山公司支付“明发海景苑”项目购房款的手续和形式,以便办理过户手续,但无相应的证据,而原审判决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却支持了鑫泰山公司的抗辩主张。实际上,鑫泰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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