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某某合同诈骗指令再审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59号 原审被告人王文杰合同诈骗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3)刑监字第59号

原审被告人王文杰合同诈骗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以(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文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青刑二初字第44号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王文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文杰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以(2008)沪高刑终字第1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文杰的近亲属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0日以(2010)沪高刑监字第2号通知,驳回申诉。王文杰的近亲属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