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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赵屯成达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东亚公司除屠宰车间、冷库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外,其余工程均未按期完工即予撤� ?杉枪径员景溉抗こ淘谡迳洗嬖谟馄诳⒐さ氖率怠>荽耍笈芯鋈隙ǘ枪竟钩晌ピ颊贰6

根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东亚公司除屠宰车间、冷库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外,其余工程均未按期完工即予撤场。可见,东亚公司对本案全部工程在整体上存在逾期竣工的事实。据此,二审判决认定东亚公司构成违约正确。东亚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并未擅自撤场,系成达公司将其赶出工地的理由,则并无直接有效证据予以证实。至于约定工程施工的工程款,成达公司已超付14924094元。可见,成达公司并未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东亚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成达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存在根本违约,无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五)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屠宰车间、冷库工程增加面积的工程造价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鉴定报告》,屠宰车间、冷库工程增加施工面积2051平方米,工程造价为2871400元。对此,东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反驳证据,二审判决予以认定,并无不当。东亚公司申请再审提出屠宰车间、冷库工程增加施工面积为3010.852平方米,工程造价为4342592.80元的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六)关于二审判决认定其他有关款项是否正确的问题

东亚公司申请再审提出成达公司对加深屠宰车间、冷库工程基础发生工程款476229元、修建施工现场道路发生工程款1414509.98元、增加粉喷桩工程发生工程款1622365.95元、增加屠宰车间工程基础土方及回填土方发生工程款2767414.25元、推迟开工造成损失805200元应承担支付或赔偿责任。但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东亚公司对该些款项并未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这种情况下,为尽量保护东亚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审判决告知其发现新证据后可另诉,并无不当。

综上,东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友祥

审 判 员  王良胜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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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