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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思棉绒研究所与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新思棉绒研究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 法定代表人:谢革新,该所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土

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0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新思棉绒研究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

法定代表人:谢革新,该所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心。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55号A座。

法定代表人:陈明宝,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鲍玮,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芳,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勇江,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蓓,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房产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武汉新思研究所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武汉新思棉研究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