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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8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献。 委托代理人刘华,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 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8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文献

委托代理人刘华,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求发,省长。

委托代理人殷磐石、关雪刚,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辽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新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裴伟东,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皓月,辽阳市政协文圣区委员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兰世平,辽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赵文献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宁省政府)及原审第三人辽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辽阳市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辽行终字第2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5年9月11日上午在本院第二巡回法庭第二法庭组织各方询问,赵文献的委托代理人刘华、辽宁省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殷磐石、关雪刚、辽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皓月、兰世平到庭参加询问活动。案件现已审查终结。

赵文献申请再审称:1、行政复议决定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人居住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并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证,辽宁省政府认定房屋建在国有土地上是错误的。2、行政复议决定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房屋应按照《土地管理法》“两公告一补偿”的程序进行征收,辽宁省政府适用《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错误。3、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未依法定形式表述。应在确认第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辽阳市政府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或返还财产,而不是表述为“采取补救措施”。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行终字第251号行政判决,判令辽宁省政府依法责令辽阳市政府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申请人行政赔偿。

辽宁省政府答辩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职权。2、被申请人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房屋坐落在国有土地上,对房屋强制拆除前也是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评估的。3、涉案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出让,并开始建设,已不具备恢复房屋原状的客观条件,也不符合新的规划和公共利益要求。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复议决定要求辽阳市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并无不当。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辽阳市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二是辽阳市政府违法强拆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完善房屋征收行为。4、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房屋所在地于2010年7月9日纳入拆迁范围,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无不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辽阳市政府答辩称:1、辽宁省政府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地块已纳入河东新城建设规划范围,且申请人的房屋坐落于国有土地上。2、辽宁省政府依据相关证据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合法。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审判决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正确。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辽宁省政府责令辽阳市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是依法定形式作出的表述。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恢复房屋原状,并未提出行政赔偿,亦未提供赔偿损失的相关证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在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后,市、县人民政府不再享有2001年修改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法定职权。赵文献房屋所在区域于2010年7月9日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继续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房屋拆迁活动。但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2013年8月2日辽阳市政府依然责成有关部门自行强制拆除了赵文献的房屋,强制执行过程中亦未履行告知、陈述、申辩的正当程序,强制拆除行为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此,辽宁省人民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辽阳市政府强制拆除赵文献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辽阳市政府依法采取补救措施,该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赵文献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分述如下:

一、关于涉案土地性质的认定

赵文献主张涉案房屋坐落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辽阳市政府以国有土地的性质进行征收错误。辽宁省政府提交了土地使用者为辽阳市四一军品店的土地批复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证明四一军品店坐落在国有土地上,赵文献对此证据予以认可。辽宁省政府提交了赵文献房屋位置的平面示意图和航拍图,用以证明涉案房屋坐落在四一军品店的土地上。辽宁省政府提交了辽阳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查询结果说明》,证明四一军品店在辽阳市工商局没有备案登记,用地申请人以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四一军品店的名义取得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赵文献在该国有土地上建起了涉案房屋。辽宁省政府还提交了辽阳市公安局的鉴定文书,以佐证赵文献在办理涉案房产手续过程中,存在伪造公文印章的行为,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已被辽阳市纪委调查处理。赵文献对辽宁省政府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虽不予认可,但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为,根据辽宁省政府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坐落在以四一军品店名义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赵文献主张涉案土地坐落在集体土地上,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经审理查明,赵文献的房屋坐落在国有划拨土地上,行政复议决定和一、二审判决适用《城市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符合本案基本事实,于法有据。赵文献主张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表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