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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尔买买提·吾甫尔故意杀人、抢劫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甫尔,男,维吾尔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甫尔,男,维吾尔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25日被逮捕。现在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分院指控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甫尔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2月7日以(2013)阿中法刑初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甫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努尔买买提·吾甫尔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4年8月23日以(2014)新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甫尔伙同阿巴拜克热·艾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预谋抢劫,并购买了刀子、绳子等作案工具。2013年3月20日14时30分许,上述二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文化中路金桥超市附近骗租被害人徐某某(殁年32岁)驾驶的黑色桑塔纳出租车,当车行至福洋路南侧戈壁滩时,持刀威胁徐某某并将其双手捆在护栏上,劫得现金467.7元、大显牌CHR003型手机(价值100元)、银行卡等财物。在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由努尔买买提·吾甫尔将车开至牙哈镇阿克布亚村西北方向7.4公里处戈壁滩,努尔买买提·吾甫尔等二人用石块连续猛砸徐某某头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并将干草放进车内点燃后离开。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沾有血迹的石头、刀子、纸币和手机等物证,证人热某某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估价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甫尔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甫尔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努尔买买提·吾甫尔故意杀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对其所犯抢劫罪,亦应依法惩处,并依法数罪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刑二终字第51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努尔买买提·吾甫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世   宏

代理审判员 艾尼瓦尔·司马义

代理审判员 段      凰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鸿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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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