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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延恺申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赔偿申诉审查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赔监字第215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罗延恺。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延恺因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14)赔监字第215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罗延恺。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罗延恺因再审改判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湘高法委赔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罗延恺申诉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刑再终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宣告其罪,要求赔偿申诉人冤狱工资、精神损害费等,并为申诉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罗延恺于1986年被错判刑罚,1991年刑满释放。虽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刑再终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宣告其无罪,但罗延恺已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前刑满释放,即其所遭受的公权力侵权行为并未持续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之后,故罗延恺的申诉事项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2)湘高法委赔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罗延恺的申诉正确。

罗延恺再审宣告无罪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司法救助补偿款7万元,其善后安置工作已得到妥善解决,罗延恺应尽快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并办理领取补偿款手续,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综上,申诉人罗延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罗延恺的申诉。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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