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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曾文与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曾文。 委托代理人:秦达飞,山东法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汤曾文。

委托代理人:秦达飞,山东法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

代表人:邹新亮,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沅陵县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德明,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怀化中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庆松,该公司总理。

一审被告:黄庆松。

一审被告:吕大珠。

一审被告: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君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叶君强。

再审申请人汤曾文因与被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行(以下简称华融银行怀化分行)以及一审被告沅陵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怀化中煌贸易有限公司、黄庆松、吕大珠、湖南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公司)、叶君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汤曾文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缺乏有效证据证明。汤曾文在《股权承诺书》中是为国鼎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担保,并没有向华融银行怀化分行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华融银行怀化分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同一性,一、二审判决将两个民事主体混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在还款本金数额方面,未扣除华融银行怀化分行已扣划的国鼎公司保证金120万元,且二审判决没有明确还款明细,属认定事实不清。(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汤曾文出具的《股权承诺书》没有涉及任何具体的主债务人以及主债权种类、数额以及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内容不明确,因此仅是抽象的承诺,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该《股东承诺书》性质为对国鼎公司担保的再担保,故不应适用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且国鼎公司与华融银行怀化分行于2011年5月19日签订《合作协议》后,汤曾文在《股东承诺书》中的担保已转变为国鼎公司的保证义务。华融银行怀化分行请求汤曾文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一)关于《股东承诺书》的性质问题。汤曾文作为国鼎公司的股东,向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股东承诺书》,同意为国鼎公司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承诺书载明债权人、保证人、被保证人、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保证方式等事项,担保意思表示明确,构成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书约定汤曾文为国鼎公司因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而产生的债务即国鼎公司将来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股东承诺书》有效,汤曾文应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汤曾文关于该承诺书不构成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以及担保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二)国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与汤曾文出具的《股东承诺书》是各自独立的两份协议,《合作协议》亦未约定《股东承诺书》的效力因《合作协议》的签订而终止,国鼎公司依据《合作协议》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和汤曾文依据《承诺书》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之间没有相互取代的关系。汤曾文主张其保证责任因《合作协议》的签署而免除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华融银行怀化分行系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其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而产生的担保债权,有权依约向保证人汤曾文主张。汤曾文认为华融银行怀化分行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主体,故其不应向华融银行怀化分行承担责任,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本案所涉贷款的还款本金情况,二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已逐笔列明还款数额明细,不存在错误认定还款事实的情形。汤曾文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汤曾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曾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纪忠

代理审判员  梁 颖

代理审判员  沈红雨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伯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