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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宝克种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程岗及一审第三人乌拉盖管理区乌拉盖牧场草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宝克种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立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琴,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8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宝克种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立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琴,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岗。

一审第三人:乌拉盖管理区乌拉盖牧场。

法定代表人:革命,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杨劲松,该场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张闻昊,内蒙古宏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宝克种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岗及一审第三人乌拉盖管理区乌拉盖牧场(以下简称乌拉盖牧场)草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宝克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争议的租赁物为乌拉盖牧场所有,宝克公司对该租赁物有无权利出租、转租,二审法院没有查明。二审判决对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效力未予认定,涉案合同、协议效力不明,本案事实不清。(二)乌拉盖牧场主张宝克公司未经其许可进行转租,转租无效,二审判决对乌拉盖牧场的主张未予审理,存在漏审,程序违法。(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1.二审判决无视当事人双方的合同条款,主观臆断,判决明显违背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存在错误。(1)《承诺保证书》是在程岗多次违约前提下,程岗自行做出的,是程岗的真实意思表示,对程岗应有约束力。(2)二审判决回避了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更未提及合同效力。二审判决只是依据程岗的《承诺保证书》,认为继续履行合同符合公平原则,以此为由维持了一审判决,存在错误。(3)退一步讲,解除合同后,对于损失完全可以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担、退还,可以得到救济,不影响解除合同。(4)合同及协议明确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租赁使用费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终止。合同合法有效,就应依约而行。二审判决驳回宝克公司解除合同的诉请,既违背合同约定,更违背意思自治原则。(5)二审判决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不影响宝克公司取得300万元使用费的合同目的实现,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2.程岗本人并未主张终止合同会对其不公平。法院越俎代庖,属超范围、超请求审理,违背不告不理规定。3.涉案合同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反复、明确约定:程岗如未按期支付租赁使用费,则双方的合同终止(解除)。当程岗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使用费时,解除合同的条件就已成就,该合同即解除。但二审法院不顾双方的合同约定,迳行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与法理相背。此外,在宝克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来解除合同时,合同相对方程岗并没有否定解除条款有效情形下,法院却以不公平而径行否定该解除条款,否定双方的合同约定。法院的这一做法,既没有合同双方的请求依据,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4.双方签订的合同已经按照约定解除,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双方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在程岗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后期租赁使用费,解除合同条件成就,宝克公司向程岗送达了《关于停止使用乌拉盖牧业分场的通知》,通知程岗解除所签订的合同。程岗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宝克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生效。至此,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已全部解除,二审判决判令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法院认为解除合同对程岗不公平,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约定租赁草场的使用期为10年,至今已过5年多。即程岗租赁使用草场的时间已经超过全部租期的一半。宝克公司为程岗提供了配套、完善的生产设施、办公场所、生活设施,程岗入驻后至今从未投入任何资金对所租赁的生产设施、办公场所、生活设施进行改善或改造,也没有对被租赁草场进行其他投入。程岗使用租赁草场已经获得利益。即便是按照租赁时间来推算,程岗使用租赁草场的时间过半,相应的租赁使用费也应过半,即应超过约定租赁费300万元的一半,即150万元。本案中,程岗虽然支付了200万元,比一半租金超出50万元,但作为违约惩罚性条款,适当多支付租金也是公平合理的。所以,解除合同,程岗退出所租赁的草场,对程岗不存在不公平。法院认定不公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宝克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乌拉盖牧场提交意见称:1.二审判决遗漏对乌拉盖牧场主张的审查,没有查明宝克公司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租赁物的事实,属于程序违法和基本事实认定不清。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判令解除宝克公司与程岗之间的转租合同,责令宝克公司和程岗返还草场给乌拉盖牧场并赔偿损失。宝克公司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程岗对此亦明知,二者故意串通侵犯乌拉盖牧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国有公司的损失,依法应判令合同无效或解除。而程岗明确违反合同约定,与宝克公司的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法院应依法解除合同关系,返还草场,赔偿损失。

本院认为:(一)关于二审判决对有关宝克公司转租涉案牧场、涉案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事实认定问题。1.关于宝克公司是否有权利转租乌拉盖牧场的问题。根据乌拉盖牧场出具的《关于深远公司建设西门塔尔牛繁育基地问题的批复》(锡乌场发(2007)40号)、《乌拉盖牧场关于锡林郭勒盟深远黄牛改良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在宝克牧场建设西门塔尔牛基地的请示》(锡乌场发(2007)41号)和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农牧林水科技局出具的《关于乌拉盖牧场对深远黄牛改良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在宝克牧场建设西门塔尔牛基地的请示的批复》(锡乌农牧林水科字(2007)44号)等文件,证明乌拉盖牧场对成立的锡林郭勒盟深远黄牛改良繁殖有限责任公司并建设西门塔尔牛基地的事情是知晓的,认可的。因此,宝克公司与乌拉盖牧场签订租赁合同后,其又与程岗签订租赁合同,依法应认定得到了乌拉盖牧场的追认或认可,宝克公司申请再审认为其无权出租、转租涉案草场的事由不能成立。2.关于宝克公司与程岗签订协议的效力问题。宝克公司与程岗签订的《内蒙古宝克种畜有限公司乌拉盖分场租赁合同》、《内蒙古宝克种畜有限公司乌拉盖分场租赁合同补充合同》、《内蒙古宝克种畜有限公司乌拉盖分场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二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实际上对宝克公司与程岗签订协议的效力进行了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