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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与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22#厂房。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帕特里克·麦嘉恩(DANIELPATRICKMCGAHN),该公司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提字第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369号22#厂房。

法定代表人:丹尼尔·帕特里克·麦嘉恩(DANIELPATRICKMCGAHN),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鹏,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文化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韩俊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东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韩俊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简称美恩超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锐风电公司)、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简称大连国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民申字第63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美恩超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冠斌、蔡鹏,被申请人华锐风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玉生、祁娟,被申请人大连国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5年1月12日受理了美恩超导公司起诉华能海南发电服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能海南公司)、大连国通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美恩超导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华能海南公司与大连国通公司使用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了美恩超导公司享有专有使用权的软件代码并进行非法修改,并将修改后的软件在风机上复制、安装及使用的行为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能海南公司与大连国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247565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7000元。在审理中,一审法院应美恩超导公司的申请追加华锐风电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裁定准许其撤回对华能海南公司的起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华锐风电公司以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异议。华锐风电公司异议称:美恩超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签订《机电产品外部采购合同》(简称《采购合同》),其中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法院不享有管辖权。

针对华锐风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美恩超导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争议系因计算机软件的修改权、复制权被侵犯而引起,并非因执行《采购合同》而发生,本案不应受仲裁条款的约束。且本案共同被告大连国通公司不是《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仲裁条款的管辖,应驳回华锐风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大连国通公司称:大连国通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在文昌风力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均是由华锐风电公司进行采购安装的,大连国通公司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华锐风电公司选择大连国通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是为了规避其与华锐风电公司之间的仲裁条款,立案后申请追加华锐风电公司为被告也是为了这个意图。现华能海南公司已退出本案诉讼,即使本案属于法院管辖,也不属于海南省的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7日,美恩超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由美恩超导公司为华锐风电公司定制关于SL1500风力发电机组电控核心部件(型号为PM1000/PM3000)及其软件(软件为符合SL1500风机技术规范的变浆变频器,偏航变频器、PM1000/PM3000变频器和PLC的软件程序)。其中,合同第16条约定,“由卖方(美恩超导公司)自付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华锐风电公司)有权自行修理或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第19条约定“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对争议进行正式仲裁,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此后,美恩超导公司依约向华锐风电公司提供了风力发电机组电控核心部件和软件。华锐风电公司将购得的风力发电机组电控核心部件和软件向案外人华能海南公司供货并安装在华能海南公司位于文昌的风力发电厂一期项目中,美恩超导公司认为华锐风电公司和大连国通公司擅自修改了美恩超导公司母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风力发电机组电控软件,并未经授权在华能海南公司的风力发电机组中复制、安装、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进而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美恩超导公司主张华锐风电公司和大连国通公司擅自修改了其母公司享有著作权的风力发电机组电控软件,并未经授权在华能海南公司风力发电机组中复制、安装、使用,侵犯了其著作权。而美恩超导公司所主张的侵权软件系华锐风电公司向其采购的风力发电机组产品所附软件。依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第16条“由卖方(美恩超导公司)自付费用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消除合同设备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如果卖方不能派遣人员到工作现场,买方(华锐风电公司)有权自行修理或消除缺陷或不符合合同之处,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的约定,华锐风电公司作为买方对其向美恩超导公司购买的产品及软件享有一定的修理或消除缺陷的权利。如果本案中华锐风电公司存在修改、复制、安装美恩超导公司享有著作权软件的行为,要判断华锐风电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必须依据《采购合同》第16条判断华锐风电公司对产品及软件所享有的修理或消除缺陷的权利范围,才能进一步判断华锐风电公司的修改、复制、安装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此,美恩超导公司对华锐风电公司的侵权主张与《采购合同》存在必然的联系,为执行合同有关的争议。依据《采购合同》第19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将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则应对争议进行正式仲裁,并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照其仲裁规则通过仲裁加以解决”的约定,美恩超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之间存在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美恩超导公司与华锐风电公司在执行《采购合同》中的争议以及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仲裁,而美恩超导公司在本案中对华锐风电公司的起诉属于与执行合同有关的争议,依双方的仲裁条款,美恩超导公司应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据此,华锐风电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有理,应予采纳。关于对另一被告大连国通公司的起诉,起因是美恩超导公司认为华锐风电公司将采购来的机电产品安装在案外人的发电机组设备中时,使用了大连国通公司生产的变频器,该变频器软件涉嫌侵犯其著作权,并主张华锐风电公司和大连国通公司系关联公司,为共同侵权人。因大连国通公司所生产的变频器为华锐风电公司所定制的产品,其安装行为亦经华锐风电公司的同意,因此大连国通公司的生产、安装行为亦经华锐风电公司的同意。因此大连国通公司的生产、安装行为也与履行《采购合同》有密切联系。由于大连国通公司的行为为附属行为,并非主行为,该附属行为与主行为构成了一个整体行为,两行为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不能割裂开来单独审查和判断。而美恩超导公司主张华锐风电公司和大连国通公司共同侵权,该起诉也为不可分割之诉,美恩超导公司在本案中对大连国通公司的侵权主张也应一并交由仲裁裁决,法院不宜单独审理并作出处理。如果仲裁庭就大连国通公司的侵权问题不予一并处理,美恩超导公司可在仲裁裁决后,以大连国通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美恩超导公司的起诉。

美恩超导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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