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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祖彬等四十一人与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56号 吴祖彬等四十一人: 你们因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闽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356号

吴祖彬等四十一人:

你们因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闽行终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闽政地[2006] 175号《批复》后,2006年6月3日,宁德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复发布了征用土地方案通告;同年6月9日,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征地补偿通告,明确告知如有异议,应在2006年6月23日前以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名义提出异议。你们所在的村委会对上述通告未提出异议。宁德市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1月15日作出宁国土资信处字(2007)0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含告知闽政地[2006]175号《批复》,并通过国内特快专递的形式送达漳湾镇兰田村村民。上述事实表明,你们最迟2007年1月就应当知道闽政地(2006)175号《批复》,却迟至2010年2月26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复议申请期限,且没有正当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闽政行复驳(2010)5号《决定书》并无不当。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