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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慧楠与天津市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裁决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31号 邹慧楠: 你因诉天津市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审行监字第003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你所承租的9.816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631号

邹慧楠

你因诉天津市和平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津高审行监字第003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你所承租的9.816平方米公房被拆迁后,拆迁裁决已经在市场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对你进行了合理的补偿。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