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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平、许香、孙家春、孙玉莲与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0号 孙锡平、许香、孙家春、孙玉莲: 你们因诉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行终字第12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480号

孙锡平、许香、孙家春、孙玉莲:

你们因诉云南省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行终字第127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征收土地的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之相应的行政赔偿请求,也因无法确认征收行为的违法性而不具有可诉性。据此,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你们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