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范俊杰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俊杰。 委托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亿辰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俊杰

委托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亿辰工贸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母晓东,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逢银迪,吉林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范俊杰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亿辰工贸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三知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范俊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昌

代理审判员  吴 蓉

代理审判员  秦元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睿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