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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陆仕水产企业有限公司与河源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1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陆仕水产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敬,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元高,广州陆仕花卉园艺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监字第10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陆仕水产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吉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敬,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元高,广州陆仕花卉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源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素玲,该公司董事长。

广州陆仕水产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仕公司)因与河源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6)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6)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并于当月27日送达陆仕公司,陆仕公司于2011年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陆仕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广州陆仕水产企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余晓汉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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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