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170号 你公司反映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违法执行北京仲裁委员会(1999)京仲裁字第0103号裁决申诉一案,经审查,答复如下: 你公司与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新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签订《和解协议》时,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执行法院提交和解协议副本,或请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签名或盖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对和解协议的要求。且该和解协议签署的具体日期不明,无法判断你公司是否在协议签订的15个工作日内履行了约定的还款义务。该和解协议的履行也需要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在其未撤销执行申请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你公司继续执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现对你公司申诉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