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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申诉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183号 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2010)浙执复字第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经研究,本院认为: 一、你公司认为除案涉工程的标高及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0)执监字第183号

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2010)浙执复字第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经研究,本院认为:

一、你公司认为除案涉工程的标高及层高外,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能力进行加固和修复,并就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提出了修复方案。但慈溪市慈吉教育集团(下称慈吉集团)要求你公司严格遵循设计图纸及施工技术标准全面修复工程,不接受你公司的方案,要求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修复。你公司也认为根据该方案修复费用太大而没有同意。你公司在执行中未能提出符合原设计要求的修复方案,不能达到判决要求的修复标准,且该修复行为在性质上并非只能由你公司完成。故本案替代履行的条件成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二款,可以由有关单位或其他人代替你公司完成修复行为,费用由你公司承担。上述规定并未将申请执行人排除在替代履行的主体之外,本案由申请执行人自行修复不违背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案件执行,应予准许。

二、你公司承担修复费用与慈吉集团支付工程款均为金钱给付义务,依债务性质可以相互折抵。且折抵之后,有利于降低案件执行成本,浙江高院对此予以折抵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修复费用的确定应以替代履行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但从案涉工程原设计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方案委托鉴定的结果看,修复费用大大超出工程造价。如委托第三方修复,你公司可能承担的费用远高于浙江两级法院执行裁定中要求你公司承担的数额。另外,慈吉集团提出愿意自行修复工程,修复费用以工程造价为限,属慈吉集团处分权利的行为,由此可能出现的风险也由慈吉集团自行承担。且你公司一直未能提出低于工程造价且能全面修复案涉工程质量问题的方案。执行法院在慈吉集团做出让步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定你公司承担的修复费用以工程造价为限,与原设计单位的修复方案所需费用相比,较为公平合理。

综上所述,你公司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