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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华普橡胶有限公司与望奎县人民政府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华普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放,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广惠,辽宁迅驰律师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华普橡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放,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广惠,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望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单伟红,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魏云平,望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宇,望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华普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望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望奎县政府)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商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普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华普公司没有违约,不存在解除合同、返还资产和经济补偿之说,应依法判定继续履行合同。望奎县政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华普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二审判决关于华普公司预收望奎宇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涵公司)100万元款项的性质认定错误,华普公司未因此构成违约。华普公司收宇涵公司100万元是一种优先权的约定,而不是把企业卖给该公司的定金。华普公司与宇涵公司之间,就优先出售企业标的的合同,已经形成合意,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即“将来如果要出售。”至本案起诉时,该条件尚未成就,因此该合同尚未生效。所以华普公司不存在已经把企业出售给宇涵公司的事实。(二)二审判决没有对华普公司投资3000多万元资金作处理,属漏项判决。法院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却没有对华普公司巨大投资依法给予清算,实际上华普公司投资3000多万元。(三)华普公司没有违约,不存在解除合同、返还资产和经济补偿之说,应依法判定继续履行合同。华普公司预收宇涵公司100万元,没有违反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四)望奎县政府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华普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望奎县政府有6项违约证据。1.没有按照合同第四条“将新企业生产的阻燃带、钢编胶管帮助协调出售给黑龙江省龙煤集团”的约定,新产品根本一点也没销售出去。2.指使县房产管理部门强行注销华普公司房产证。3.非法扣留华普公司的土地证至今6年没给。4.让县法院对华普公司企业财产诉前保全查封,并把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交给企业申请贷款的银行。5.先后两次指使黑龙江省汽车胶件厂留守的负责人非法签订出租合同将华普公司工厂内的场地出租给宇涵公司,后又非法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厂房和仓库强行拆除,造成华普公司四栋厂房1600多平方米房产被非法拆除,厂房内的设备被损坏、丢失。6.指使黑龙江省汽车胶件厂的负责人,非法将华普公司名下的车库土地分割出去。(五)西库土地出让金17.24万元及为原企业还集资款25万元应从608万元资产中冲减。华普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望奎县政府提交意见称:华普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一)华普公司付款问题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二)华普公司是否出售企业资产构成违约;(三)望奎县政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四)原审是否存在漏判的问题。

(一)关于华普公司在付款问题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双方于2005年10月20日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华普公司支付的总价款是700万元,合同签订时预付20万元,望奎县政府将房产、土地、设备过户到永歌公司名下后付180万元,2005年12月末前付100万元,第二、三、四、五年度末各付100万元。华普公司实际付款情况是:2005年11月付款20万元,2006年4月14日付180万元、4月21日付100万元,2007年4月14日付26万元、6月2日付56000元、6月28日付34万元、2008年11月18日付3万元,2009年1月17日付40900元。以上总计3726900元。从付款时间看,除前两笔外,第三笔、第四笔、第五笔、第六笔、第七笔均未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直到合同约定的最后付款期限2009年年末,华普公司仍有200多万元未支付,构成违约。

(二)关于华普公司是否出售企业资产构成违约的问题。合同约定,华普公司未付清购买价款前不得擅自转移购买的资产和新投入的资产。华普公司在未付清合同约定的转让款的情况下,收取了案外人宇涵公司100万元预付款,使部分案涉土地被宇涵公司占用修建楼房,造成部分土地被出售的事实,华普公司构成违约。华普公司主张,是望奎县政府指使黑龙江省汽车胶件厂留守的负责人非法签订出租合同将华普公司工厂内的场地出租给宇涵公司,造成华普公司房产被非法拆除,厂房内的设备被损坏、丢失。经查,黑龙江省汽车胶件厂并非本案合同的当事人,其与宇涵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补充合同》不能视为望奎县政府的行为,华普公司也没有提交望奎县政府指使黑龙江省汽车胶件厂签订上述合同的充分证据,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望奎县政府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1.关于协调销售问题。双方合同约定望奎县政府协调黑龙江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将新企业生产的阻燃带出售给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庭审中,华普公司承认望奎县政府协调过。故华普公司关于望奎县政府未履行协调义务的主张与事实不符。2.注销房产证的问题。望奎县政府已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到华普公司名下,至于之后望奎县房地产管理处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是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审查范围。3.关于扣留土地证的问题。华普公司提交的望奎县工业经济办出具的《收条》载明,拿走土地证去县土地局补办边界示意图,待补办完整后,再将此证交还华普公司。华普公司主张是望奎县政府扣押,依据不足。4.关于望奎县政府指使法院查封华普公司财产的问题。2007年,望奎县法院依据永歌胶带胶管总厂诉前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华普公司的房产及机器设备。该案并非望奎县政府申请查封,华普公司也未能提交望奎县政府指使法院查封的证据。5.关于望奎县政府指使他人将华普公司名下车库出售的问题。《资产移交书》、《望奎县永歌胶带胶管总厂资产评估报告》及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出卖给华普公司的财产不包括车库,华普公司亦未提交望奎县政府指使他人出售的证据。6.西库土地出让金17.24万元及为原企业还集资款25万元的问题。双方均确认,合同所涉土地出让金均系先缴纳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办好后退回缴纳人。因此不论是望奎县政府还是华普公司缴纳17.24万元,事后均已返还,对此不存在实际投入;25万元集资款系案外人邓卫民、陈明君与华普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与望奎县政府无关。华普公司要求从608万元冲减缺乏事实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