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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启贤与周启宪财产权属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启贤。 委托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启宪(SAM XIAN CHOW)。 申请再审人周启贤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启贤。

委托代理人:陈秀雁,广东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启宪(SAM XIAN CHOW)。

申请再审人周启贤因与被申请人周启宪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周启贤于2012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周启贤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本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启贤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陆效龙

审 判 员  杨兴业

代理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英林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