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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5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负责人:周伟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青,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5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负责人:周伟京,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青,北京市翔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辉,北京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为与被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