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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兴华与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申诉审查通知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73号 崔兴华: 你因诉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辽行终字第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认为,由于盘锦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公证书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273号

兴华

你因诉盘锦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辽行终字第1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认为,由于盘锦市人民政府提供的公证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不能以此为据来认定你的物品损失情况,因此原审法院按照你提供的盘点明细表来认定你的损失,并无不当。你主张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问题,由于盘锦市房产局已经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予以补偿,故不应再予赔偿。你提出室内保存7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损失,由于大量现金存放在随时将被拆迁的房屋里时间长达近二个月不符合常理,原审法院对你的该项诉求不予支持亦无不当。你提出的赔偿间接损失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你向本院申诉时增加了两项赔偿请求,由于该两项请求你在原审时没有提出,且无正当理由,故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