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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与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吴西、季忠、秦树人、彭毅、廖东英、杨峻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再审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街70号I座。 法定代表人:朱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礼东,重庆志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3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科园四街70号I座。

法定代表人:朱光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代礼东,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77号5层商业2号。

法定代表人:吴西,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忠。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树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廖东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峻。

申请再审人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简称海威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名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名希公司)、吴西、季忠、秦树人、彭毅、廖东英、杨峻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威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二审判决所依托的鉴定结论完全错误。在计算机软件鉴定中,文档的重要性不亚于程序,首次鉴定无文档支持,鉴定不科学,诱发第二次鉴定。第二次鉴定与第一次鉴定顺序倒错、逻辑上混乱,在第一次鉴定结论的支持下,鉴定机构在补充鉴定中难以保证其中立性和公正性。参与鉴定的人员不具备相关技术领域鉴定专家的资格和能力。申请人与国科鉴定中心(简称国科鉴定中心)就文档鉴定是否再次收费发生严重分歧,此利害冲突是可能导致文档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的明显证据。综上,二审判决重复一审判决的错误,缺乏最基本的科学常识,过分依赖鉴定结论,对申请人二审提出的鉴定人不具备相应鉴定资质和能力的证据不做任何回应而对一审判决简单予以维持,导致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同时对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鉴定的关系和顺序理解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销毁其侵权产品和原材料、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本案一审、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二审判决和海威康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1、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有效。2、名希公司所生产的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仪产品是否使用了海威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从而侵犯了海威康公司著作权。

关于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是否有效的问题。国科鉴定中心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经过当事人各方共同选定的并经过人民法院委托的具备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海威康公司对国科鉴定中心的公正性和鉴定人员的鉴定资格提出质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对海威康公司的请求不予支持正确。第二次鉴定是根据海威康公司的申请进行的,启动程序上并无不当;对软件的程序和文档进行分开鉴定,不存在顺序倒错、逻辑上混乱的问题;海威康公司与国科鉴定中心就文档鉴定收费发生严重分歧,不能证明文档鉴定结论就不客观不公正,海威康公司关于国科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结论不正确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二审法院关于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名希公司所生产的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仪产品是否使用了海威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从而侵犯了海威康公司著作权的问题。国科鉴定中心在比对海威康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和名希公司生产的颅内压无创检测分析仪所采用的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目标程序和文档的基础上作出了两个软件的程序与文档不相同也不实质性相同的鉴定意见,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此鉴定意见,认定了两个软件不相同也不实质性相同、名希公司等不构成侵权,法律适用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海威康医疗仪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晓白

审 判 员  骆 电

代理审判员  王艳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