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波,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伟鹏。 委托代理人:韦金新,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伟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桂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广西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