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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俊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209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俊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玉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祁娟,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CGAHN DANIEL PATRICK,该公司CEO。

委托代理人:谢冠斌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民终字第12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