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巴桑潘多、旦木增、平措加布与拉萨市八一农场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21号 再审申请人:巴桑潘多,女,藏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金泥巷3号。 委托代理人:格桑次仁,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尼玛卓玛,西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321号

再审申请人:巴桑潘多,女,藏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金珠中路金泥巷3号。

委托代理人:格桑次仁,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尼玛卓玛,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旦木增。

委托代理人:格桑次仁,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尼玛卓玛,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平措加布。

委托代理人:格桑次仁,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尼玛卓玛,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拉萨市八一农场。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毛玉军,该场场长。

再审申请人巴桑潘多、旦木增、平措加布(三人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玛次仁的继承人)因与被申请人拉萨市八一农场(以下简称八一农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藏法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巴桑潘多、旦木增、平措加布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将本案违约方八一农场根据合同可以获得的利益作为预期利益的计算依据,没有将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给米玛次仁造成的损失作为计算依据,适用法律有误。二、二审法院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未予调查收集。本案应通过评估等方式对预期利益损失进行调查。巴桑潘多、旦木增、平措加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八一农场提交意见称:巴桑潘多、旦木增、平措加布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米玛次仁于2013年12月15日死亡,巴桑潘多、旦木增、平措加布三人系米玛次仁的继承人。

本院认为:米玛次仁以在涉案土地上开发十层楼房用以出租,同时结合同等条件出租房的租金为依据,要求支持预期利益损失1800万元,但其对涉案土地仅有填土及围墙投入,所称出租房建设项目未落实资金来源,更无实质性建设投入。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回执)》证实,米玛次仁所提交的《建设设计规划图纸》项下工程并未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米玛次仁请求支持预期利益损失1800万元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违约方赔偿额不超过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以八一农场在剩余租赁期内获得的租金利润作为认定米玛次仁预期利益损失的标准,既体现了涉案土地的原始租金,也是双方能够预见的违约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并无不当。况且,二审法院对开发成本未予扣除,已体现了对守约方的保护,本院不再调整。本案再行评估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确定预期利益损失已无必要,二审法院对米玛次仁要求鉴定和调取证据的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巴桑潘多、旦木增、平措加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桑潘多、旦木增、平措加布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李相波

代理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