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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岩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陵中路388号南方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忠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2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陵中路388号南方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忠秀,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0号福中高科技产业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宗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岩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天元港中心(a区)22层26b05.

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中团有限公司、岩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高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雷继平

代理审判员  周伦军

代理审判员  郑 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侯佳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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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