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株洲市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甘长军等与罗双全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市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88号环球国际2603-2607号。 法定代表人:罗双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倜,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市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88号环球国际2603-2607号。

法定代表人:罗双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倜,湖南君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长军

委托代理人:袁有根。

委托代理人:朱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顺生。

委托代理人:袁有根。

委托代理人:朱俊,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双全,出生。

一审第三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白石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禹,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一审第三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海天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天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禹,该公司职工。

一审第三人: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2路暮云镇南托岭18l号。

法定代表人:李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培坚,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禹,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株洲市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再审申请人甘长军、张顺生为以及被申请人罗双全、一审第三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芙蓉建设集团福祥建筑有限公司、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株洲市立翁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国献

审 判 员  黄 年

代理审判员  孙利建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茜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