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欧德曼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赵家凤、成都颠峰软件有限公司、范安禄与成都天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10号2栋。 法定代表人:蒋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德金,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提字第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高新区高朋东路10号2栋。

法定代表人:蒋卫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德金,北京市金开(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欧德曼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1号9楼。

法定代表人:张锡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晓东,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华门街7号1栋4单元14号。

法定代表人:范康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晓东,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四川仁缘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央花园金雁路34号附10号。

法定代表人:高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晓东,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家凤。

委托代理人:涂强,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晓东,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成都颠峰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765号天府软件园b区b3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光,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强,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范安禄。

一审第三人:成都天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南延线天府软件园b3栋。

法定代表人:蒋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林,该公司职员。

本案原由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实业公司)以四川欧德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德曼投资公司)、成都益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邦投资公司)、四川仁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缘投资公司)、家凤、成都巅峰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巅峰软件公司)、范安禄为被告,成都天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科技公司)为第三人,以股权转让纠纷案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起诉,该院于2012年10月29日做出(2012)成民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欧德曼投资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3年7月15日做出(2013)川民终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天齐实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做出(2013)民再申字第166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东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金刚、代理审判员曾宏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郑琪儿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中院一审查明:2008年1月18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召开第44次项目评审会会议,会议纪要第二项载明:成都天府软件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软件公司)。1.项目选址南部园区站华路以东,大源一线以南地块,净用地面积45亩(以规划建设局批准的总平方案为准)。2.地价按净用地70万元/亩协议出让。3.用地性质:科研设计用地。有关土地使用和转让事宜按《成都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执行。

2009年7月16日,巅峰软件公司(甲方)、益邦投资公司(乙方)、范安禄(丙方)与天齐实业公司(丁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鉴于天齐实业公司与欧德曼投资公司、益邦投资公司、仁缘投资公司、赵家凤(该四方当事人以下统称股权转让方)、天府软件公司与丁方就转让天府软件公司100%股权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为保障丁方债权的实现,甲方、乙方及丙方自愿为《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项下股权转让方、天府软件公司的全部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股权转让框架协议》项下丁方对股权转让方、天府软件公司、巅峰软件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从债务发生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009年7月22日,天齐实业公司(乙方)与股权转让方(甲方)、天府软件公司(丙方)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将其所持有的天府软件公司之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天府软件公司的四名股东共同作为本框架协议的甲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连带义务。第一条、天府软件公司的基本情况。2008年2月22日,天府软件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2008年3月19日,天府软件公司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成都高新区项目建设、投产协议书》,高新区管委会支持天府软件公司在高新区投产建设软件外包平台项目。根据上述协议及2008年1月18日高新区管委会第44次项目评审会会议纪要,高新区管委会将向乙方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45亩,其性质为科研设计用地,地价净用地70万元/亩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总共为3150万元......第三条、天府软件公司的股东及关联公司借款的处理。甲方以股东及关联公司借款的方式向天府软件公司借款总共3100万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借款本金及利息为3150万元(注:与项目土地出让金保持一致)。甲方委托乙方从支付给甲方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3150万元直接支付给天府软件公司,用于偿还股东及关联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天府软件公司委托乙方将该3150万元直接支付给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用于支付项目土地出让金......第四条、股权转让份额及价格。甲方将其所持有的天府软件公司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500万元。第五条、股权转让程序及付款方式......2.协议生效后,甲方共同指定益邦投资公司作为收取股权转让款的收款人,益邦投资公司与乙方共同到双方认可的银行开设共管账户,预留双方印鉴,共管账户凭双方的印鉴方可支取,任何一方变更共管账户的印鉴应经得双方同意......第六条、甲方权利和义务......4.甲方应负责尽快通过天府软件公司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保净用地出让价格不超过每亩70万元,尽快办理天府软件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协助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净用地出让价格高于每亩70万元,则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5.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将天府软件公司股权过户至乙方,或天府软件公司未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甲方应无条件将全部转让款归还乙方......第九条、合同的解除......2.若股权转让后,天府软件公司不能按每亩70万元的净用地价格取得45亩项目建设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股权转让价格全部回购乙方已取得的天府软件公司股权......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以下条件成就时生效:1.天府软件公司与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了45亩项目建设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上述45亩项目建设土地的净用地价格不超过每亩70万元(该土地出让净用地价格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土地出让金总额不超过3150万元。如土地净用地出让价格高于每亩70万元,超过部分应由甲方承担,本协议仍然有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