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冯光成与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一般损害公司权益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光成。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提字第1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光成

委托代理人: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燮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光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鹤,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春,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宁波市康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年成,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辰土,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阳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冯光成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浙江省宁波市康盛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3年12月23日,本院作出(2013)民申字第208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征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吴景丽、李志刚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郝晋琪担任记录。

2014年8月29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西破字第1-2号民事裁定,受理海西州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人青海碱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4年10月22日,青海碱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破产管理人正在指定及接受财产中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征宇

代理审判员  吴景丽

代理审判员  李志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晋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