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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炳源与曾永生、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曾永生(英文名CHAN,BENITO)。 委托代理人:万海龙,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千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四终字第1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永生(英文名CHAN,BENITO)。

委托代理人:万海龙,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永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海龙,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玮,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苏炳源。

委托代理人:赖忠惠,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嘉湘,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负责人:蔡铭彦,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雄鹏。

上诉人曾永生、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炳源、一审第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永生、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曾永生、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永生、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人民币155,554.54元,由上诉人曾永生、泉州千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